安衡案件丨公司开除不服从管理的员工也违法?

 

 

 

 

         

编者按:本文为安衡律师事务所汪波涵律师亲办案件,转载请标明。

 

家在河南的林某年过半百,认为自己身体健朗,还能外出务工,于是趁着年轻来到北京,试图寻找新的工作机会,这天他在招聘软件上刷到一个钱多事少包吃住的工作,于是他兴冲冲的入职了……

 

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于2023年2月7日入职某保安公司,工作地点为某保安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的项目公司,此后一直在该项目公司内工作。

      2025年3月27日,某保安公司向林某发送了《调岗通知函》,通知林某调岗到北京市朝阳区项目,要求林某在2025年4月1日报到。经沟通,林某得知朝阳区的项目公司不提供居住宿舍,认为工作地点的变更会延长其在路途的时间,变相增加其工作负担,于是拒绝去朝阳区的项目公司报到。2025年4月9日,某保安公司向林某发送了《到岗通知函》,再次通知林某于2025年4月10日到岗报道。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以无法解决宿舍问题仍未到岗赴任。

      2025年4月28日,某保安公司向林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于当日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

      面对公司单方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林某来到安衡律师事务所咨询本所汪波涵律师,汪律师深入分析,明确指出该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在汪律师对违法解除情形的精准判断及指导下,林某得以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核心证据。最终,在汪律师的全程协助下,案件顺利进入劳动仲裁程序。

案件裁决结果

      本案经汪波涵律师代理仲裁,汪波涵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与法律要点的透彻分析,通过有力举证与专业辩论,清晰揭露了用人单位此举的违法之处,其专业表现使仲裁庭充分采纳了相关意见,最终仲裁庭裁决某保安公司向林某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余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保安公司在原项目撤场后对林某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否合理。

      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第一,林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密云区,通勤问题是其工作中应予考虑的重要问题,其在北京市大兴区工作时,某保安公司提供宿舍,而调岗到北京市朝阳区时,公司无法提供宿舍,故调岗后林某面临通勤困难,在收入不增加的情况下,福利待遇较之前有所降低;第二,虽然某保安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的项目撤场,但该公司剩余项目并非只有一个,公司针对林某调岗的岗位并不具有唯一性;第三,某保安公司向林某发送调岗通知后,林某与2025年4月9日、25日均明确要求公司解决宿舍问题,但公司并未予以回复,却于2025年4月28日径行解除了劳动合同,某保安公司在向劳动者发送调岗通知后,在劳动者对调岗后福利待遇与公司协商过程中即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并不妥当。综上,某保安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