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安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人争取近6万元合法权益

 

注:本案系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指派于和江律师办理。代理费是免费的,但服务质量可一点不打折。于律师接案后,通过梳理案件,为受援人增加了其他的仲裁请求,虽然增加仲裁请求给于律师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但全部仲裁请求都得到了仲裁委支持给承办律师带来的成就感,是金钱买不来的。受援人对于律师的付出非常感激,向于律师赠送了锦旗。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靳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剪辑。劳动合同载明月工资为7000元,实际月工资为12000元。

2025年4月19日,某电子商务公司靳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内容“由于您工作散漫、多次迟到、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工作,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与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2025年4月23日,靳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案件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靳某主张绩效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全部的仲裁请求。

 

、本案焦点问题:

承办律师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案件事实和证据,梳理本案焦点问题如下:

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代理思路: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案某电子商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某电子商务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被申请人某电子商务公司解除事实不存在,举证不充分。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签到表,证明申请人靳某已经正常出勤。

监控设备不是考勤设备,且不在考勤区,只能证明经过的时间点,无法证明是否迟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23到2025年长达3年的累计迟到次数达到解除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理性。

根据被申请人的迟到次数统计表,2024年1月12日之前已经处罚过,已经口头提醒和扣除申请人工资,不能重复处罚。

被申请人仅提供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4月3日期间共计12天的监控视频截图证据,监控时间显示10点01分到10点04分共计8次。即使全部都是真实的,也没有达到15次的解除条件。

2、被申请人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解除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的考勤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没有告知申请人,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被申请人某电子商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工会告知程序。被申请人仅仅提供单方制作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报备请示》,无法证明该请示已经送达工会或工会已经收悉。工会主体名称与被申请人主体名称不一致。

综上,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申请人入职日期2023年8月22日,离职日期是2025年4月21日,工作时间是1年8个月。赔偿金按照2年计算,赔偿金基数为12000元,经计算赔偿金=12000×2×2=48000元。

争议焦点二: 被申请人是否需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

代理思路: 根据申请人的工资条、工资卡和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可以证明申请人入职时没有绩效考核,没有扣除绩效工资。被申请人2024年6月份开始从申请人12000元工资中拆分1500元作为绩效工资,开始强制推行绩效考核制度。2025年1月份从申请人12000元工资中拆分3000元作为绩效工资。

被申请人进行绩效考核没有征得员工同意,没有考核制度,没有考核过程,没有考核依据,没有考核确认,被申请人以绩效工资的名义变相降低和克扣申请人的工资。

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已告知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被申请人庭审中提供的绩效制度是关于超额部分净利润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关于扣除绩效工资的内容、流程、办法,跟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绩效工资没有任何关联性。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扣除绩效工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绩效考核如何实施,考核数据来源,期初指标和期末指标如何确定,考核结果是否有双方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绩效工资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变相降低和克扣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需补发绩效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三:被申请人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延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

代理思路: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并且都是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案件结果:

2025年7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5]第306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靳某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日期间绩效差额共计一万零一百九十七元(税前);

二、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靳某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五千五百一十七元(税前);

三、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靳某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八百二十七元;

四、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靳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四万八千元

 

、律师点评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注意解除事实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公司以员工迟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事实的存在。同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工会告知程序和送达回执。作为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如违法解除、不支付加班费等),要积极搜集和准备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