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反悔,以买方逾期付款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微信聊天也算数,驳回卖方全部诉求,继续履行
导读:二手房交易中,并非只有书面补充协议才能变更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中介沟通、实际履行行为,均可构成对合同履行条款的变更。面对房价上涨卖方毁约,买方做好证据留存,仍可请求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办案感悟
二手房买卖遇到房价上涨,部分卖方会抓住买方付款时间的瑕疵,主张买方逾期构成根本违约,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很多购房者存在认知误区:书面合同写死的付款时间,只要晚几天支付就一定属于违约。但本案带来重要实务启示:合同变更不局限于纸质书面协议,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中介居间协调记录、双方实际履约行为,都可以证明双方协商变更了履行期限,原始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中介证言务必妥善保存。
另外,设有多重抵押的房屋不代表不能过户。在买方具备购房资格、愿意代为清偿抵押债务、付清剩余房款,全部交易障碍均可消除的前提下,法院秉持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原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房屋市场行情涨跌,不能成为交易一方肆意撕毁合同的理由。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王某通过中介中原地产,以400万元购买赵某位于北京东城区幸福家园的房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及资金划转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定金10万元,首付款90万元需在2016年1月3日前支付,房屋存在中信信托、中信银行两处抵押,过户前由卖方办理解押。
签约当日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因资金周转问题,王某未能按期支付首付款。买卖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中介居中斡旋,协商调整首付款支付节奏。王某于2016年1月27日支付部分首付款774500元,剩余首付款延后给付,中介随后办理网签。
后房屋价格大幅上涨,赵某拒绝推进过户,以银行提前还贷有违约金为借口不予配合。2016年3月14日,王某付清剩余首付款,累计付款999000元。赵某仍拒绝沟通,通过中介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
王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办理房屋过户。赵某提起反诉,主张王某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全套交易文件,并索要高额违约金。诉讼中,王某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清偿两套抵押全部本息,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抵押权银行也确认还清本息即可办理解押。
律师观点及本案争议焦点
律师代理意见
1. 案涉全部房屋交易相关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虽书面合同约定了首付款期限,但双方微信沟通、中介协调,已经就付款时间变更达成合意,微信公证记录、转账凭证、中介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买方不构成违约。
3. 卖方拒绝履约的真实原因是房价上涨,所谓银行不能提前还款只是推脱借口,贷款实际可以预约提前清偿。
4. 买方购房资质已核验通过,网签已完成;买方同意代为清偿抵押债务、付清剩余房款,合同具备全部继续履行条件,应当判令继续履行,驳回卖方反诉。
案件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协商变更首付款付款期限,买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2. 房屋存在双重抵押,买方同意代为偿债,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3. 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支付高额违约金应否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1. 王某代为偿还案涉房屋在中信信托、中信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
2. 卖方及两家金融机构配合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3. 王某清偿抵押债务后,向赵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4. 卖方、中介协助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交易税费由王某承担;
5. 驳回赵某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38800元、反诉费20604元,全部由卖方赵某承担。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示:现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延续上述裁判规则;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买受人可代为清偿抵押债务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房屋过户。
💡实务风险提示
1. 变更合同尽量落实书面文件:微信沟通可以变更合同,但原始聊天记录务必完整保存,不要删除聊天,必要时做公证;条件允许,尽量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减少诉讼举证压力。
2. 抵押房交易提前核实解押条件:买设有抵押的二手房,签约前核实抵押金额、是否允许提前还款、有无违约金,提前规划资金,避免后续履行受阻。
- 房价上涨卖方毁约,优先主张继续履行:在具备购房资格、房屋可过户的前提下,守约方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非仅主张违约金,最大程度实现购房目的。
本案的核心启示
合同变更不一定非要白纸黑字,微信记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聊天记录要完整、真实、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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