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影响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为便于读者快速、准确掌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裁判要点,本文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汇总成专题,方便大家检索、学习。

 

1.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四川明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童某君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裁判要旨】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对外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管理人行使,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无权代表企业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未经管理人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号】(2023)川14民终47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8-2-076-001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某某诉何某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

【案号】(2024)京01民终520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76-004

 

3.未经办理变更及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某镇政府诉盐城市某公司、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1)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用地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变农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变更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否则相关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案号】(2017)苏09民终42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76-003

 

4.债务人以不良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诉济南某银行、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1)本案系因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引发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虽然案涉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认定问题,但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的有关规定,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部门、特定行业基于政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置措施,由中央、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时期的停息、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案涉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故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1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4-01-2-076-001

 

5.商品房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1)判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为预约合同,将来还要订立本约合同,即使预约合同内容具备本约合同的内容,也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应理解为补充性规范,在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约定不明且存在争议时,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案号】(2022)豫17民终458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8-2-076-001

 

6.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判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裁判要旨】(1)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的实现,转移财产相关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
(2)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综合当事人的语词、案件事实和目的来理解,并考虑减少诉累,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等因素,而不能将语词孤立于语境来理解。

【案号】(2020)渝民再20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076-002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与婚外异性不正当关系向其赠与财产的,配偶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7)川01民终600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76-002 

 

8.超出债权转让目的之债务处置的效力认定——台州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债权让与人为实现向他人清偿债务之特定目的,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让渡超出该目的之权利,受让人虽可取得债权,但并不能终局的保有债务人就该债权所为之给付,故其受让后仍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该转让之目的行使权利。债权转让之特定目的系债权转让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受让人与善意之债务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的交易安排,即使超出债权转让之目的,并非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明知债权转让之特定目的以及受让人并不能终局保有所受领之给付的情况下,与受让人达成的交易安排,实质上损害出让人利益的,该交易安排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0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0-2-076-001 

 

9.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案号】(2022)鲁03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76-002

 

10.债务人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属无效——刘某诉程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非债务人与相对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认定,需综合债务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成交价款及支付情况、转让时间、债务人对标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是否减损债权人的责任财产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如当事人的房屋交易虽符合房屋买卖的形式特征,但实质减损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致使他人债权有不能清偿风险,且债务人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履行担保,应认定为属于恶意串通的逃债行为,转让行为无效。

【案号】2022)京01民终886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76-001 

 

11.将防护林变更为商品林的民事合同无效——贵州省清镇市某乡人民政府诉黄某发等确认合效力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约定转包防护林林木、林地,将防护林地用于从事农业项目种植生产经营,更改了防护林的用途和性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人民法院在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考虑案涉林地已栽种经济作物的实际情况,判令承包人收获后返还,在返还林地前对林地内的植被妥善保护,在收获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收获方法,兼顾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

【案号】(2017)黔018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1-2-076-001

 

12.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台州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所涉双方当事人,将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偿还数额通过和解方式降低,违反了案外人债权优先得到保护的约定,故原判决认定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599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16-2-076-001

 

13.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且已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债权人经担保人同意以合理价格出售房屋后,担保人主张债权人返还超出担保债权范围的剩余售房款的应予支持——韩某某诉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让与担保行为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为无效的影响,但亦不能产生财产事前归属的法律效果。房屋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即使取得了物权登记,也不享有真正所有权,不得在债务到期前妨碍真正所有权人的正常使用,亦不能对外随意处分房屋所有权。

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债权人可以在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出售房屋,但其通过出售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是履行对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且担保债权范围应以担保合意中的债权本息为限。债权人未与担保人进行清算,担保人主张债权人返还超出担保债权范围的剩余出售款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0)沪01民终337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76-001 

 

14.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案号】(2012)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14-18-2-0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