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通勤路线并不唯一,合理绕行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文化用品公司员工,居住在某乡镇A村。某日17时许,张某下班回家,在途经B村村内东西路段时,与案外人违规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倒地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妻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某文化用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B村并非张某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张某存在绕行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以上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双重认定标准。而判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结合职工工作时间、居住地点、通行条件、道路实际状况、出行交通工具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不能机械理解为固定的、唯一的路线,只要出行目的为正常通勤,路线选择没有明显异常,应当认定为上下班合理路线。
本案中,张某与某文化用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张某正常下班时段,且张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责任,某文化用品公司主张B村并非张某下班回家必经路线,但是根据交通路线图可知张某途经B村的通行路线属于合理选择,不存在刻意绕路情形。因此,人社部门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文化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文化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亲属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本案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件,反映了用人单位对“通勤合理路线”的普遍认知误区。
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片面认为,职工上下班必须按照最短路线、固定常态化路线通行,一旦出现路线偏移、绕行情况,即不属于合法通勤途中,不应认定工伤。该观点违背工伤保险立法本意。法律并未规定上下班通勤路线具有唯一性、固定性、最短性,日常生活中,职工可根据实时路况、道路施工、交通管制、通行便利等客观情况,自主选择多条通勤路径,该类合理绕行均属于正常通勤范畴。
所谓“上下班合理路线”,核心判定标准包含两大维度。一是目的合理性,即职工出行的核心目的为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无游玩、聚餐、办事等与通勤无关的目的;二是轨迹合理性,即通勤时间、绕行距离无明显异常,未大幅偏离常规通勤范围,不存在跨区域、长距离刻意绕行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张某在正常下班时段返程,途经B村的路线未超出日常通勤合理范围,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脱离通勤轨迹、从事私人活动的行为,即便该路线并非传统最短必经路线,仍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即可被认定为工伤。
反之,若职工上下班途中,刻意绕道开展休闲娱乐、社交聚餐、长途绕行办事等与通勤无关的活动,完全脱离正常通勤轨迹,绕行距离、时间显著超出日常合理范畴,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不具备通勤目的与轨迹合理性,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