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张某与田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某。在张小某5岁时,其父亲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生前曾与妻子田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房屋、某小型轿车及所产生的收益归田某个人所有,张某自愿放弃相应的财产权利。张某去世后,张某的父母不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确认协议约定的房屋及车辆归田某所有。
庭审过程中,张某的父母不认可夫妻财产协议是儿子张某书写并签字,后田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协议签名处字迹系其本人书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生前与田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张某与田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经笔迹鉴定确认协议签字系张某书写,故应系张某本人行为。张某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应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中处置的房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田某要求确认协议有效以及房屋、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张某父母协助原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手续。
 

法官说法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各自的收入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个性化需要。
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意思自治的尊重,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因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双方在订约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财产制约定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以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约定。(3)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另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张小某生前与田小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符合以上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范围和内容问题: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范围。但夫妻财产制约定的生效应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的意思,如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制契约,但是后来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不成立婚姻关系,双方于婚前订立的财产制契约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以及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是指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是指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限定共同制”则是指只将部分财产设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归双方各自所有,由双方约定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关于约定的效力,可分为优先效力、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优先效力,是指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对相对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即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中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