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浏览无关网站,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余小蔓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杭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行政经理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工资10000元/月(税前)。
劳动合同第21条第9款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的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17日,余小蔓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赔偿余小蔓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43016.7元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裁决书,驳回余小蔓的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勤勉工作是基本义务,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持续时间长次数又多,已构成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以认定为有效。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余小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余小蔓负担。
二审判决:合同约定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属严重违纪,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余小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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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蔓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杭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行政经理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工资10000元/月(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