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刑律就会被判刑吗?不,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引子
起诉权是检察院的法定职权,而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如果经审查案件具备不起诉条件,则会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以下五种: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决定书、酌定不起诉决定书、未成年人附近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或者特殊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概况
2024年3月的一天,一个神色凝重的中年男人来到律所,律师将其引导至接待室询问其需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时,他左顾右盼,然后神色慌张地将门关上了。他用极轻的声音说了他的问题,整个过程充满了对自己的抱怨和悔恨之意。原来,他在过年期间的一次逛超市时,顺手将货架上别人遗忘的一部手机拿走了。后来警察找到了他,告知他那部手机价值6100元,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需要承担盗窃的刑事责任。由于他已经将手机出售,于是他找到手机的主人,向手机的主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手机主人的书面谅解书。他以为赔了钱取得了谅解,这个事情就结束了,谁知近日警察告诉他,案件侦查结束,已经移送检察院了。
说到这里,这个中年男子已经带着哭腔,他不停地说:我父母都是老师,我在国企上班,我老婆也是老师,我女儿今年考大学,我要被判刑,我们全都要完蛋了,我还有脸上班吗?我女儿怎么办?
律师仔细询问了案件的细节,并告知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起诉的五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的不起诉。根据这个犯罪嫌疑人向律师陈述的案件情况,本案是具备酌定不起诉条件的。但律师根据执业要求,只能告诉他存在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律师阅卷后,会根据案卷中体现的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沟通,为其争取酌定不起诉。但检察院不必然肯定会采纳律师的意见。
律师意见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检察官联系阅卷,并与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次日便根据阅卷材料书写了《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提交检察官。由于案件本身证据确凿,故律师只能从情节轻微,具备酌定不起诉角度发表辩护意见。以下为律师辩护意见的部分摘抄:
一、宁某某盗窃物品数额较小,且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第一时间到案,符合“虽违法行为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情形,构成主动投案。
辩护人通过阅卷了解到,2024年2月4日民警在确认完宁某某身份后,与其相约在XX商场门口见面,宁某某自行如约来到商场门口后,民警才依法将其传唤到丰台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审查,符合“虽违法行为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情形,故应视为宁某某主动投案。
二、宁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三、宁某某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最大程度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自愿同意认罪认罚,具备从轻从宽处理情节。
四、宁某某系初次犯罪、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
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与传统的盗窃违法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辩护人提交的宁某某在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其本人患有睡眠障碍、心神不宁症等疾病,在患病后极度抑郁焦虑,时时会有不能控制自己身心的行为。宁某某在超市购物时,看到货架上的手机时,随手将手机拿走,内心当时一片空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宁某某系初次犯罪、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手机带回家后,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想到交还给超市,一念之差误入歧途,事后其悔过不已。
五、宁某某自2024年2月18日被取保后表现良好,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其本人亦多次表示不会再犯,故贵院若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宁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该案在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次日,检察院向律师和犯罪嫌疑人送达了《不予起诉决定书》。委托人接到《不予起诉决定书》时,激动地热泪盈眶,感觉自己获得了重生,对于律师的努力表达了千恩万谢。
本所承办的这个盗窃案件,最终以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结案。后续本所将会分享其他四种情况下的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检察院不起诉的五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所谓法定不起诉,指依法不得起诉。法定不起诉有两种情形:其一,犯罪事实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其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无须多说,第二种情形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所谓证据不足,是指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符合起诉条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仍可以提起公诉。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说,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我们前面所举的案例就属于酌定不起诉。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文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刑法》在总则和分则明确规定了免除刑罚的情形,此外,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嫌疑人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受害人损害弥补及是否谅解等因素,综合认定嫌疑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符合起诉条件,即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有悔罪表现的(具体表现在认罪、悔过、赔偿、退赃等),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对嫌疑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特殊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